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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企业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05 点击:1098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工作,规范医疗领域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来院进行业务活动行为,建立医院与医疗企业代表之间的正常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洁行医,推进医院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等文件精神和市卫健局相关工作要求,我院重新修订制定《梅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企业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相关规定如下:

一、医疗企业代表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医疗企业代表”,是指医疗领域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医疗信息设备及其他医疗行业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以其企业名义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在用产品收送人员、投标人员等除外)。

二、接待工作原则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在接待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二、来访接待分工

(一)医务科:负责医院与企业关于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科研等合作洽谈,邮箱:mzfyywk@qq.com,电话:0753-2306185。

(二)设备科:负责对接来访的医用设备、耗材等企业代表,邮箱:mzsfysbk@163.com,电话:0753-2306130。

(三)药剂科:负责对接来访的药品等企业代表,邮箱:63121449@qq.com,电话:0753-2306169。

(四)信息科:负责对接来访的信息设备等企业代表,邮箱:mzsfyxxk@163.com,电话:0753-2306040。

(五)采购办:负责对接来访的医院采购需求涉及的其他类型项目企业代表,邮箱:mzsfnetyycgb@163.com,电话:0753-2306126。

三、接待管理要求

(一)实行来访预约接待制度。

医疗企业代表有意向来访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公众号或官网下载填写《梅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企业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1),连同其他材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对接相关职能科室邮箱进行预约,经科室审核通过的通知其参加接待日沟通交流会。各相关科室根据职能负责做好医疗企业代表接待日的相关工作,接访后填写《梅州市妇幼保健院接待医疗企业代表工作登记表》(附件2)。

未经预约的来访医疗企业代表,原则上医院不安排接待,各相关科室做好解释引导。业务工作急需或其他特殊情形,经请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的可临时安排接待并做好登记说明。

(二)接待日工作安排

1.时间:每月第二、三、四周的周三下午15:00至17:30。(负责对接相关职能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

2.地点:梅州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楼二楼或五楼会议室。

3.接待部门及人员: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相关接待组织工作,通知邀请相关专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相关领域专家、技术人员参加,行风办(党办、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三)医疗企业代表提供资料

1.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等产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新技术应用、专利等资料。

3.加盖企业公章的《医疗企业诚信廉洁承诺书》(附件3)。

4.其他与产品或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若有)。

四、监督管理

(一)医疗企业代表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务,杜绝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院方人员赠送礼品、业务回扣费、有价证券、现金、购物卡等;不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院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产品或项目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二)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疗企业代表,不允许医疗企业代表未经预约或批准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疗企业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保卫科不定期实地、监控开展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留存证据,24小时内向党办、纪检监察室报备情况。

(三)发现医疗企业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办公区域开展医药产品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首次予以警告并驱逐离院;第二次约谈涉事产品供应商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药产品3个月;第三次将医药产品及其供应商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一切业务活动,临床在用医药产品的立即终止合作。

件1.《梅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企业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

附件2.《梅州市妇幼保健院接待医疗企业代表工作登记表》

附件3.《医疗企业诚信廉洁承诺书》

中共梅州市妇幼保健院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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